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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此項問題的處理,應限於新婚姻法頒布以後的,新婚姻法頒布以前的不再處理。如為群眾所提出者,可加以說服”。這對一般案件的處理是可以的,但在新婚姻法頒布以前的案件中,如有特殊情況,也應根據不同的具體案件,酌情保護婦女應帶的財產,不應完全受時效的限制。 “婦女應帶的財產,應予保障,如在離婚法律時未判帶財產或帶的財產過少者,應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予以重新處理。但鬚根據男(男方離婚前)女雙方經濟情況恰當的處理”。同意此項意見。